1、交通事故误工费鉴别建议书的断定标准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没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薪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别确定;依此没办法确定的,可以参考受害人的实质损害程度和恢复情况等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若干问题的建议(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质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别等认定。赔偿成本的规范,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薪资标准或者实质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肯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假如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非常强。不准时经营会导致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手段预防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手段预防扩大损失。
3.《医疗事故处置条例》
第50条第2项误工费:病人有固定收入的,根据本人因误工降低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3倍以上的,根据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诊治疗支出的各项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
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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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误工费的建议书所认定的有关标准第一是依据受害者的固定收入进行有关计算。假如受害者没固定收入的话就依据上一个季度的平均薪资进行计算。但受害人需要出示有关的薪资证明或者是上一季度的有关收入证明才行。